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32号)、《关于做好高效电机推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6号)、《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下达你省(区、市)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具体见附件),用于高效电机推广补贴、2019年度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清算。
上述资金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Z155110010003”。
你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你省(区、市)有关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附件10)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你省(区、市)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自评结果将作为分配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
1.2021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汇总表P020210428611584892913.xlsx
2.2021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P020210428571918467926.xlsx
财 政 部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