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电池行业相关生态环境政策摘录
1月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
2、《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技术进步,满足污染治理对先进技术的需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固体废物和土壤领域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编制形成2020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3、《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壤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制定本指南。
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生态环境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
5、《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6、生态环境部《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
本规则所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是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3月
1、关于“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工作检查发现问题的通报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2020年11月至12月生态环境部联合19个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审批的35个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2、关于推荐先进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作用,我部拟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现启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征集和筛选工作。
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本指南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以及信息公开等内容。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
4、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要求,为准确掌握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和清缴履约的相关数据,夯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和完善配额分配方法的数据基础,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工作。
5、《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宗固体废弃物量大面广、环境影响突出、利用前景广阔,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领域。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4月
1、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2、《GB/T 2589-202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作为一项最为基础的节能国家标准,在国家、地区、行业、企业等不同层面的能源核算、能源统计、能源管理、能耗限额制定、能源模型应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新版《GB/T 2589-202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是在《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版本上进行的修订,后者将在新版正式实施后失效。
3、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有关规定,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5、《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环保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信用等级动态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信用评价获评企业的后续管理,促进获评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制订本细则。环保企业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是指对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用评级、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并依据其信用行为及相关结果,对其信用等级进行相应处理的活动。
6、《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促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组织编制了《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供各地在开展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参考。通则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网站查询。
7、《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推进工业固废减量化资源化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推广应用,现组织开展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设备征集工作。
5月
1、《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
2020年10月11日发布,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将为新《固废法》的施行提供有力的支撑依据,使得企业在日后的固废管理中,明确如何准确鉴别哪些才是一般固体废物;同时,新《固废法》也保证《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得以高效的落地,新《固废法》加大了企业对固废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额度最高可至500万元,并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处罚种类。二者协同运用让一般固废的管理更加规范。
2、《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12)
经商务部修订,2021年5月1日实施。应对再生资源回收、入库、分拣及销售过程的数量和质量、运输记录、固废处置记录等进行数据储存,相关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经核实已完成整改的,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核销相应记分。
4、《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集中收集、定点堆放、清运或者利用处置家庭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对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依法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
6月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信用记录管理,增强从业单位和个人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2、《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
本手册适用于《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内,调查对象或调查区域开展工业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核算。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单位逐家核算与非重点调查单位按区域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工业源污染物产排量等于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与非重点调查单位产排量的加和。
7月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2020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 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2020年12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8月
1、《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技术要求》(T/CAEPI 34-2021)
本标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提出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浓缩装置的适用条件、结构形式、材料选择以及制造和装配中的技术要求,确定了活性炭比表面积、装填厚度、炭层表观气速、净化效率、压力损失等关键性能指标,规定了相关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的检验方法。
9月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
本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主要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他类型园区可参照执行。
2、《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工作,提升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支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制定管理要求。
3、《“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4、关于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一步落实《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中加强发展低碳经济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充分体现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在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区域绿色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将有关事项予以通知。
10月
1、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评效能,生态环境部选取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
2、关于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为提升规划环评信息化管理水平,生态部组织建设了规划环评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该系统为非涉密系统,上传信息不得包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系统现已完成前期测试,于2022年1月20日正式上线。
11月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的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3、《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引导企业绿色转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基础上,修订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
12月
1、2021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技术进步,满足污染治理对先进技术的需求,生态环境部组织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先进技术,编制形成2021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
2、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对《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产废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后开展试点。
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4、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样式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的样式。
5、《“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联合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工作目标是,推动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到2025年,“无废城市”固体废物产生强度较快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充分发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管理信息“一张网”,“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6、《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7、《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要求,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推进分级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
参考资料:年终盘点 | 2021全年生态环保相关政策汇总_腾讯新闻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