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引导废钢铁、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相关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就组织开展相关行业规范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废钢铁、废塑料、废旧轮胎、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对各项要求符合性做出详细说明。
二、鼓励申报废钢铁加工企业与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推动产业一体化发展;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集团化发展,构建完善的区域加工配送体系。鼓励钢铁企业牵头成立大型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带动产业链绿色化发展。鼓励废钢铁企业合理布局,使加工配送能力与钢铁产业布局协调发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公告企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申报企业材料和审核意见等电子版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申报(https://green.im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于5月31日前将需要变更、撤销资格的企业名单(变更企业需附相关材料)通过平台报送我司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