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钟 山
主 任 何立峰
部 长 苗 圩
部 长 赵克志
部 长 黄润秋
部 长 李小鹏
局 长 肖亚庆
2020年7月18日
附件: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