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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2 10:49:04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的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选择典型区域、典型企业和典型危险废物类别,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试点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探索完善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提高本市中小微企业及社会生活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试点范围及时间

试点范围:以废活性炭、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重点,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

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

三、监督管理

1.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量、收运体系建设等实际情况,参照《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详见附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参与试点企业信息,主动公开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颁发情况,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2.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试点单位强化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3.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利用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做好试点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

为探索完善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提高中小微企业及社会生活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指导各区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

一、试点危险废物类别

(一)废活性炭(HW18,772-005-18;HW49,900-041-49)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废防冻液

HW06,900-404-06;废矿物油HW08,900-214-08;

废油漆渣HW12,900-252-12;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吸附棉、废滤芯等HW49,900-041-49;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HW50,900-049-50)

(三)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危险废物(不含废弃剧毒性化

学品等不宜收集中转的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废铅

蓄电池)

(四)医疗废物(HW01,不含化学性废物831-004-01和药物性废物831-005-01)

二、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企业法人的单位

(二)有1名以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贮存场所(医疗废物除外)、设施设备、包装工具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交通工具;其中申请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单位,自身应有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并拥有符合医疗废物运输有关规定的车辆

(五)有配套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救援措施

三、试点时段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

四、试点要求

(一)集中转运点建设

申请废活性炭、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工业园区内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的试点单位应建设集中转运点。集中转运点建设应满足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所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超过一年。其中申请工业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的,集中转运点应设在相应工业园区内。集中转运点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申请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单位应将收集后的医疗废物在当日(24小时内)直接送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应急暂存设施,并配备消毒清洗设施。因天气、交通等因素导致医疗废物无法及时转运至集中处置单位的,可临时转移至应急暂存设施暂存。医疗废物应盛装于周转箱内暂存,暂存温度<5℃,暂存时间不超过7天。

(二)收集转运管理

1.废活性炭、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工业园区内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

试点单位应将所收集到的危险废物通过集中转运点转移至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应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试点单位在收集和转运危险废物时均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试点单位在危险废物收集和转运时应遵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2.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试点

试点单位应将收集后的医疗废物在当日(24小时内)直接送本市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收集和转运医疗废物时均应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

试点单位在医疗废物收集和转运时应遵守国家关于医疗废物疾病防治、环境污染防治、运输安全等相关规定。

上述各类试点单位应做好收集、贮存和转运台账统计,每月报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相关区生态环境局。

(三)经营地区范围

申请工业园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单位,可收集所在工业园区内危险废物,各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试点收集范围扩展到本行政辖区内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其余试点单位可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收集批准类别的危险废物。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单位申报

试点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环境保护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说明材料。

2.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关于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场所、设施设备、包装工具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说明材料。

3.符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说明材料,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试点单位提供与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等相关说明材料;申请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单位,应提供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符合医疗废物运输规定车辆的证明材料。

4.配套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说明材料。

5.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

(二)核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

申请废活性炭、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工业园区内的危险废物试点的单位,向集中转运点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单位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试点单位可同时申请上述多种危险废物类别,但申请条件应分别满足试点危险废物类别的相关要求。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申请试点单位申报的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根据实际情况征询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意见。根据申请试点单位运输能力及集中转运点贮存周转能力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核定其最大经营规模,根据贮存设施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业园区内的产废类别等核定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许可证中应载明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及经营地区范围。

五、监督管理

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试点单位向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固体废物管理系统账号,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技术指导。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参与试点企业信息,主动公开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颁发情况,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试点单位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