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重装函〔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20〕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意见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修订范围与条件 《目录》修订意见征集工作主要针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涉及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一)目录修订范围 1. 增加或删除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2. 增加或删除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3. 增加或调整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4. 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业绩、执行年限等;5. 调整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单机用量、执行年限等;6. 调整《目录》中的其他要素。 (二)目录修订条件 1. 增加及保留《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目录规定的领域;2. 增加及保留《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中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为国内企业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3. 增加《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为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4. 对于国内企业已经能够实现批量生产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应从《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中删除。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和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有关企业研提目录修订意见(含保留意见),并进行初步筛选和汇总,于4月15日前将筛选后的目录修订意见汇总表和企业修订建议报告(详见附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和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研究,及时反映相关问题和改进建议,共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联 系 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 王影/夏鹏联系电话:010-68205626/5634
附件: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修订意见报告.docx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