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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十措施助力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0-03-16 13:26:45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3月13日从省生态环境厅传来消息,日前该厅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出台开通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强疫情防控环境监管、创新环保入企服务等10条措施,全力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在加强疫情防控环境监管服务方面,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切实做到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100%全落实;加强城镇生活污水监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和应急监测、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观察点环境治理的指导帮扶等。


  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方面,建立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坚持急事急办、特急特办,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17大类44小类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将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对医疗机构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应急增加用于病情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此外,还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好现实需求和实际困难,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环保服务日”,创新环保入企服务,为企业复工复产高效提供环保技术支撑。推行非现场检查方式,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统筹安排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对已安装在线监测、视频监控、自动采样装置等设备的企业,提倡采用远程监控等非现场执法等方式,减少检查频次;推行复工复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自主“清零”,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借疫情之机主观恶意偷排偷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医疗废物、医疗废水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不规范、不达标,以及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下一步,山西省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持续推进落实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举措,并将行之有效的举措制度化、常态化,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