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9日,江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发布第二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牵头负责,涉及 13 条政策,34 项具体服务事项,涵盖税费减免、财政贴息、财政补助、融资增信、房租减免等方面。
《“苏政50条”服务指南》
(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运行保障组将分批次发布《“苏政50条”服务指南》。
本次发布的第二批服务指南事项,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的13条举措,深化细化为34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税费减免、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方面。
一、《苏政“50条”》第4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事项17: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申请,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经办单位:县区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附页(纳税人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经办人身份证件(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正反面照片;邮寄办理的,提供复印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
服务事项18: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申请,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经办单位: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附页(纳税人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上月初至申请当日,疫情期间网上办理时可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经办人身份证件(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照片正反面;邮寄办理的,提供复印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
服务事项19: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网上填报资料,事后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另行公告(请关注近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官方网站)
二、《苏政“50条”》第5条: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服务事项20: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适用范围: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适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政策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3: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4: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用范围: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办理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办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苏政“50条”》第6条: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减免地方性收费。
服务事项25: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适用范围: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门户网站、检验人员现场或随时携带有效证件至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受理窗口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具体经办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收费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26: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适用范围: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门户网站、检验人员现场或随时携带有效证件至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受理窗口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经办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收费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27: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药品收取的药品注册费。
适用范围: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企业;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企业。
适用时间:2020年1月1日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携带受理通知书、缴费凭证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费免征或返还事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经办部门:行政审批处、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受理通知书
服务事项28: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服务事项29:对实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适用范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自主申报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非税收入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苏政“50条”》第7条: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服务事项30: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31: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服务事项32: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物流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已实现该部分信息互联互通的可不提供)、仓储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五、《苏政“50条”》第8条: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所在设区市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研究制定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
服务事项33:对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
适用范围: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主动通知在贷项目单位免付利息。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具体经办单位:基金管理人(江苏省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5-52371550、84917717)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34:对还贷有压力的旅游企业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还款期。
适用范围: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相关项目所在企业直接与基金管理人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具体经办单位:基金管理人(江苏省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向基金管理人提前一月提出申请报告(咨询电话:025-52371550、84917717)
服务事项35:对中小微旅游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给予低息贷款支持,同时享受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支持。
适用范围:原则上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已入库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相关项目所在企业直接与基金管理人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具体经办单位:基金管理人(江苏省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报告 、提供旅游项目情况、财务资料(咨询电话:025-52371550、84917717)
服务事项36: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可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办理,也可以到所在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纳税申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37: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适用范围: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六、《苏政“50条”》第9条: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
服务事项38: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月份、4月份租金减半收取。承租方已支付2-4月份房租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单位。承租方未支付2-4月份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适用范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全资)、省级文化体育企业(国有独资、全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和个体工商户。鼓励事业单位控股、参股企业和省级文化体育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的减租事项另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承租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省级文化体育企业房产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自行核准。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处室:资产管理处
经办单位:涉及房产出租的各行政事业单位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说明(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确认说明)
七、《苏政“50条”》第12条: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资金及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服务事项39: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1年。
适用范围: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且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财政部门在2020年5月10日前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会同发改、工信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后,将市、县的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贴息申请。申请中要说明贷款用途,并注明企业名称、开户行、接受贴息资金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⑤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服务事项40:对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的新增贷款,经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企业获得贷款时所参照的一年期LPR,结合贷款期限,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贴息期限1年。
适用范围: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财政部门在2020年5月10日前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会同发改、工信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后,将市、县的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贴息申请。申请中要说明贷款用途,并注明企业名称、开户行、接受贴息资金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④《其他疫情防控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⑤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等佐证材料;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八、《苏政“50条”》第14条: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督促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
服务事项41: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
适用范围: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省现代服务业融资增信业务合作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江苏银行“服务之星”、招商银行“服贸贷”、工商银行“财服贷”、民生银行“惠服贷”)申请办理相关授信业务。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经济建设处
经办单位:江苏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
需要提供办理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基础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基础资料,业务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苏政“50条”》第16条: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服务事项42: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比照执行。
办理类型:自行享受
办理方式:自行享受优惠,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发放单位无需申报,相关证明资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留存备查即可。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的发放单位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
服务事项43: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可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适用范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疫情防控结束后,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等渠道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税务部门可提供一对一精准辅导。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各地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十、《苏政“50条”》第18条: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服务事项44: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予以适当奖励。
适用范围: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省级金融机构等。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疫情结束后,由各省级金融机构等向省财政厅申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省财政厅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由各省级金融机构等提交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贷的贷款笔数、金额、占同类贷款比重等数据及证明材料。
十一、《苏政“50条”》第23条: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服务事项45:减半收取担保费。疫情防控期间,省农担公司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承担粮食、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需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费,在现行1%的基础上减半收取,确保实际收取的担保费不高于0.5%。减收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执行期内实际担保天数计算。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需求,确保做到应担尽担,应担快担。
适用范围:我省符合条件的承担粮食、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需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生产环境和流通环节的新增和到期续保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在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省农担公司出具担保函的项目,均可享受省财政担保费减半征收政策。保费减免金额=核保金额×1%×50%×优惠月数(指放款通知书出具月到2020年6月的实际月数)÷12。
责任单位: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处室:农业农村处
经办单位: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正常项目申请提供相关基础材料,无需额外提供减免保费材料。
服务事项46: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补助。
适用范围: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省财政厅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实施办法,并按因素法向各地下达切块资金。担保机构按申报通知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资金申请报告;②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度年检合格证明等;③《担保业务补助申请表》;④《担保业务明细表》;⑤提供保证合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收费发票记账联、借款借据扫描件; 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十二、《苏政“50条”》第28条: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服务事项47: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邮件、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人社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缓缴社保费业务。徐州市、宿迁市、苏州工业园区受理部门为人社部门,其他地区受理部门为税务部门。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经办单位: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苏州市企业需附银行对账单及担保资料,盐城市企业需附经办人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淮安市企业需附缴费担保证明,其他地区只需提供申请表即可办理,缴费人可拨打12366或12333服务热线咨询。
十三、《苏政“50条”》第40条: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疫苗、快速检测、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
服务事项48:对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享受免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49: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制的试剂,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制的试剂。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享受免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50:针对疫情防控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适用范围: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