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八项举措,全力支持广大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这既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批示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高标准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突出疫情防控,加强环境监管服务
坚决抓好疫情防控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医疗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监管、饮用水水源安全管理、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和应急监测、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等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单位的环境监管帮扶,指导一线环保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协调解决应急防护物资、污染防治原材料和配套药剂的调配、运输,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监管人员的工作通行等问题,为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生态环境基础保障。
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环保审批流程
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保障措施,临时性建设使用、改扩建或转产的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确保有关建设项目早落地早实施。对疫情防控急需增加的X射线影像医疗设备,在满足辐射安全标准的前提下,豁免办理环评、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对新建的医疗废物处置主体设施及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简化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达到运营条件的,可开展应急处置,疫情结束后,再予以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疫情期间,辐射安全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可以自动顺延。
主动靠前服务,简化环保验收程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作为重要职责,主动靠前服务,掌握企业动态,指导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和开展环保设施自查,认真研究解决企业提出的现实需求和实际困难,做好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关切,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需要进行开工复工验收的项目,尤其是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民生项目,要简化程序、尽快验收,确保按时复工复产,坚决杜绝因环保验收不及时或处置不当而影响复工复产的现象发生。
推行线上服务,环保事项“零跑腿”办理
全面推行“不见面”环保审批,加快推进“豫事办”生态环境事项接入,各类环保行政许可事项通过网上办、掌上网、预约办、邮寄办等方式办理,环评报告书(表)实行线上受理,开通线上环保咨询服务。疫情期间,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技术评估,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采取专家函审和网络视频会审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减少人员接触,做到快捷办理。
优化监管模式,实施“不打扰”监管
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疫情期间采取“非现场”监测、“非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等方式,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对达到环境管理规范标准的企业,实施“无打扰”监管。对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到位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国家和当地党委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实施停产限产等豁免,确保正常生产。
创新服务方法,提升帮扶解困效能
持续开展“企业服务日”活动,全心全意为企业帮扶解困。疫情期间,可变线下会议为线上交流,采取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开展;也可根据不同行业建立企业服务微信群,实现每月一次企业服务日向每天都是企业服务日转变。深入开展“千名专家进百县帮万企”绿色发展服务活动,组织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对复工复产企业实施分类指导、精准服务,主动提供环保技术帮扶。对2019年全省26个重点行业绿色排行榜前列的企业,支持优先复工复产;对排名靠后、复工复产难度大的企业,组织环保技术突击队开展“一对一”帮扶,推动尽快复工复产。
科学精准施策,加强服务保障支撑
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定期会商研判,坚持靶向治理,科学精准管控,提前发布管控方案,及时指导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尽量避免长时间、大范围的重污染天气管控,最大程度地减少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充分发挥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服务功能,及时向企业反馈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提醒企业有针对性地做好环境风险管控工作。对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环境问题,要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解决,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取得实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环境监管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服务政策,全力支持广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平稳健康发展,在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