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全力守护办事群众和机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疫情时期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工程项目建设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树立全局观念,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有关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属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类建设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等方式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
在能够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符合《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经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或主管单位)认定属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相关建设情况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二、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服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需要开展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鼓励采取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不见面方式进行,并严格审查要求,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对需要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进行沟通的,鼓励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进行,尽可能减少当面沟通,便捷提供服务。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政务服务环保窗口工作,认真做好疫情防控,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具备条件的应推行网上受理审批,快递邮寄批文等便民措施,最大限度做到“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有效避免办事群众到政务服务大厅聚集流动,全力保障办事群众和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
三、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严把审批质量关,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要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合理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需要设置防护距离的,防护距离内不得再建设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要督促建设单位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防可控,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解除后废止。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领 导 小 组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代章)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