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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建厅发布《江西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导则》

发布时间:2019-12-19 17:36:24   来源:江西省住建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江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标准设计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赣建设〔2018〕18号)要求,由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和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编制的《江西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导则》已通过我厅组织的技术评审和审查,现批准为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36-053—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由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江西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导则

(报批稿)


前言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江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标准设计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赣建设【2018】18号)的要求,经广泛调查研究和测试,参考有关先进标准和实践经验,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内容包括11个部分,分别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治理规划、治理模式、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收集、生活垃圾运输、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处理、存量垃圾治理。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导则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408室;邮政编码:330046;电子邮箱:jxcjxh@163.com;传真:0791-86252679)。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

江西省城乡规划研究院

参编单位: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艺麦芒城市环境评价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邹明泉、熊文睿、张庆园、万凯龙、蔡云松、林锋、张耀民、

黄少华、胡甜、黄诗慧、许斌

主要审查人:郑原望、信毅、熊永强、孙杰、吴迪、陈声昌、彭茶香


1.总则


1.0.1 为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全面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决策部署,引导本省农村道路、住户活动区域、建筑物立面、水域、公园广场及其他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等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相关界定,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城建成区以外的乡镇和村庄。


1.0.3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的规定。


2.术语

2.0.1 生活垃圾Household Waste


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餐厨垃圾;金属玻璃、废纸张塑料、橡胶和纺织物等可回收物,废陶瓷砖瓦、渣土等不可回收物和废电池、水银、农药包装物等有害垃圾。


不包括企业和作坊生产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农业生产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


2.0.2 垃圾分类Waste Classification


按照生活垃圾的物理组成、可利用价值,结合处置方式要求,实施分类别投放、分类别收集、分类别运输和分类别处置的系列措施。


2.0.3 可回收垃圾Recyclable Waste


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废包装物、纺织物,电器和电子产品等。


2.0.4 易腐垃圾Perishable Waste


主要为有机垃圾,又称“可降解垃圾”、“湿垃圾”,主要包括餐厨、农贸市场、农林种植、园林绿化产生的垃圾等。


2.0.5 有害垃圾Harmful Waste


日常生活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氧化汞、铅蓄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农药储藏罐(袋)等。


2.0.6 其他垃圾Other Waste


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所有垃圾,如纸尿片、厕纸、烟蒂、卫生巾等。


2.0.7 餐厨垃圾Kitchen Waste


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合称。餐饮垃圾是指餐馆、饭店、食堂等的饮食剩余物及果蔬、肉类、水产、点心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厨余垃圾是指家庭生活中丢弃的蔬菜果皮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等易腐垃圾。


2.0.8 清扫垃圾SweepingWaste


通过清扫保洁收集的道路、公园广场及其他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产生的尘土、落叶和地面零散垃圾等固体废物。


2.0.9 存量垃圾Waste Heap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填埋场堆放的垃圾。


2.0.10 渗滤液Percolate


垃圾在堆放、转运和处置过程中由于压实、发酵等物理、生物、化学作用,同时在降水和其它外部来水的渗流作用下产生的含有机和无机成分的液体。


2.0.11 恶臭污染物Stinky Pollutants


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影响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0.12 清扫保洁Sweeping and Cleaning


通过人力和机械作业,对道路、公共场所、住户活动区域、建筑物立面、水域以及环境卫生设施,清除垃圾、杂物等清洁维护的过程。


2.0.13 水域Water Area


指作业范围内所有的河湖、沟塘、水库、滩涂、水渠等常年或季节性有水的区域以及堤岸和水上公共设施等。


2.0.14 水域保洁Cleaning of Water Area


使用保洁作业船只和专用保洁器具与设施,清除水域内的漂浮废弃物和有害水生植物等,对水域环境进行清洁维护的过程。


2.0.15 源头减量Source Decrement


在设计、制造、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采用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量的措施。


2.0.16 减量化Decrement


在设计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及在废物源头、收运和处置过程中减少废物的体积和重量的过程。


2.0.17 资源化Reclamation


通过一定技术措施分拣回收废物中的可利用物资或通过特定(物理、化学、生物)方法将废物进行转换、加工、回收再利用的过程。


2.0.18 无害化Harmlessness


采用适当技术与工程措施,使废物中的有害物质或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达到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程。


2.0.19 生活垃圾收集点Household Waste Collection Site


将分散收集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的设施,主要起垃圾集中和暂存的功能。


2.0.20 垃圾转运站Waste Transfer Station


在运输距离较长的地区,为了提高垃圾运输的经济性而设置的将中小型垃圾收集车中的垃圾转载至较大型垃圾转运车的转运设施。


2.0.21 直运模式Direct Transportation Mode


收运车辆将生活垃圾从收集点或收集容器收集后直接运至终端处置的模式。


2.0.22 垃圾处置Waste Disposal


采用适当技术与工程措施,使垃圾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2.0.23 综合处置Comprehensive Disposal


在某一特定区域(场所),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处置垃圾,满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


2.0.24 终端处置设施Terminal Disposal Facilities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包括卫生填埋场、焚烧发电厂等。


2.0.25 卫生填埋Sanitary Landfill


采取防渗、雨污分流、压实、覆盖等工程措施,并对渗滤液、填埋气体及臭味等进行控制的生活垃圾处置方法。


2.0.26 焚烧Incineration


在专用炉体内将生活垃圾通过氧化、燃烧分解成达标排放的烟气和固体残渣的高温处置方法。


2.0.27 填埋场封场Landfill Field Sealing


填埋作业至终场设计标高或填埋场停止使用后,堆体整形、不同功能材料覆盖及生态修复的过程。


2.0.28 堆肥Compost


利用自然界广泛分布的微生物或人工添加高效复合微生物菌剂,促进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转化的处置方法。


2.0.29 存量垃圾治理Waste Heap Administration


对存量垃圾进行工程处置,使其有效降低对生态环境危害。


2.0.30 原位生物处置In-situ Organism Disposal


农村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农业有机废弃物等可生物降解组分在其产生的村庄利用生化处置,厌氧发酵设备或设施,堆肥等工艺就地生物处置的技术。


2.0.31 协同处置Collaborative Disposal


采用同种处置方式或工艺对垃圾、其他废物或原料一并进行处置,并在处置过程中垃圾与其他废物或原料间相互协同促进,相比单一处置方式,更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


2.0.32 环卫作息场所Rest Areas for Sanitary Workers


在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区域内或其它适宜地点设置的供环卫工人休息、更衣、淋浴及存放环卫工具停放小型车辆的构筑物和建筑物。


2.0.33 环境卫生监测Sanitation Monitoring


运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技术手段,对环境卫生作业的各种状况及其有关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和系统综合分析的过程。


2.0.34 监督管理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为了保持和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对环卫设施运行和环卫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


3.基本规定


3.1基本原则


3.1.1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协调推进,机制长效、城乡一体,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公众参与、分类减量”的基本原则,建立“省级统筹协调、市级组织推动、县级主体责任、部门和乡镇具体实施、村庄和住户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3.2基本要求


3.2.1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以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为目标要求,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和资源回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实力、地理位置、人口分布、垃圾处置终端等,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清扫保洁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模式,确保经济可行、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管理高效,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3.3实施要求


3.3.1 各县(市、区)按照“城乡一体、区域统筹”原则编制县(市、区)区域垃圾治理规划(或环卫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3.3.2 合理配置满足需要的村庄垃圾收集点、清扫工具、收集车辆等设施设备,建立稳定的环卫保洁队伍,确保垃圾及时收集。

3.3.3 合理配置满足需要的乡镇转运站和转运车辆,确保垃圾及时清运。

3.3.4 合理配置新建或改造区域性垃圾收集设施,确保垃圾完全接纳、妥善处置。

3.3.5 实施农村垃圾分类的地区,要遵循“简便易行”原则,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提升设施水平,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模式。

3.3.6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等设施的设计、建设应考虑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减少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影响。

3.3.7 重要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需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3.3.8 生活垃圾产量及热值满足垃圾焚烧技术要求的县(市、区),应优先选用区域性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垃圾,条件不具备的可选择卫生填埋等方式。


3.4机构设置


3.4.1 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应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指导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大监督指导、工作考核的力度。

4.治理规划

4.1治理原则

4.1.1 治理规划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区域处置原则和“设施共建、服务共享”要求,在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统筹布局垃圾处置设施,优化配置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资源,减少收运及处置成本。

4.2 规划编制

4.2.1 治理规划以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形成的成果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报批备案。

4.3具体要求

4.3.1 治理规划应满足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等设施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乡景观等要求,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3.2 治理规划内容参考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2018的有关规定,应包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置体系、清扫保洁体系、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等内容。具体包括:

分析评价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现状;

预测城乡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

确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模式;

提出清扫保洁体系的服务范围、作业量、作业等级、作业频次、设备类型、标准、数量等;

提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规划类型、等级、数量、布局和用地指标;

提出环卫保洁员作息点、环卫车辆停车场、环卫辅助设施的标准、数量等;

提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规划内容;

建立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体制,提出机构、人员、编制等安排;

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应急处置管理和组织体系;

估算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

提出规划实施计划和规划保障措施。

4.3.3 规划设施及设备的具体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的有关规定。

4.3.4 全面推行垃圾综合处置,按照垃圾的产生源、垃圾成分、处置量和后续处置要求,选择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80—2010的有关规定,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操作方便的综合处置技术。


5、治理模式


5.1基本要求


5.1.1 治理规划根据各地区地形地貌、服务半径、道路等级、人口分布特征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生活垃圾治理模式。


5.2治理模式


5.2.1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

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是指“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区域处置”模式。

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宜适用于距区域性垃圾处置设施50 公里范围以内(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等可适当提高运距),运输道路标准具有县级公路标准以上≥60%的乡镇。

5.2.2 乡镇集中治理模式

农村生活垃圾采取“户分类、村镇收集、乡镇(区域)处置”模式,以村或镇为单位,或者与附近村庄、乡镇组团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效治理。村、镇生活垃圾可采取卫生化焚烧或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单独或组合的处理工艺。

5.2.3 偏远村庄分散治理模式

偏远村庄分散治理模式是指“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置”模式,县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指导村就近建设分散处置设施。


5.3 治理模式选择


5.3.1 根据江西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情况,遵循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原则上选择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距区域性垃圾处置设施较远、道路交通不便利的农村地区,宜采用乡镇集中治理模式。


6.清扫保洁


6.1基本要求


6.1.1 村镇应按照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全面建立清扫保洁制度,采取直接聘请专职人员购买公益性岗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保障工资待遇按时发放的基础上组建稳定、高效的清扫保洁队伍,并依据《劳动法》要求,为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措施。


6.2人员配置


6.2.1 乡镇宜按人均清扫保洁面积确定清扫保洁人员数量,清扫保洁劳动定额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标准;村庄以自然村组为单位,为了使清扫保洁达到效果,环卫人员配置数量的比例按常住人口的千分之1.5-3.0之间配置,村庄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来配备。

地处偏远丘陵、山区、库区等,人口分布较分散的村庄可因地制宜聘请人员进行清扫保洁。


6.3设施设备配置


6.3.1 清扫保洁人员按标准配备“一车、一铲、一钳、一帚、一簸箕”和保洁服装,开展清扫保洁、工具保养等工作。

6.3.2 为提升清扫保洁效率,确因需要的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可为清扫保洁人员配备电瓶三轮车,确因需要有条件的集镇还可配备清扫车、洒水车等作业车辆。

6.3.3 确因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作业距离采用定点拦截、人工打捞、和机械清捞等设施进行水域保洁。


6.4 工作要求


6.4.1 清扫保洁范围包括集镇和村庄,含其辖区内道路、住户活动区域、建筑物立面、水域、公园广场及其他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等。

6.4.2 清扫保洁人员工作职能包括约定范围内清扫保洁、生活垃圾集中至收集点、垃圾分类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对农户的宣传和监督等。

6.4.3 提升全社会文明素质和责任意识,乡镇、村委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门前三包”或微信群曝光等方式,明确住户对房前屋后环境卫生的保洁义务,并指导其相互监督履行。

6.4.4 宜全面推行住户适当付费,补充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费用,包括垃圾分类、减量、收集、清运至收集点的费用。


6.5作业标准


6.5.1 清扫保洁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根据作业区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方式和作业时间。

6.5.2 县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指导乡镇合理划分清扫保洁区域、配备清扫保洁人员和确定作业等级要求。

6.5.3 集镇主次道路、公园广场等重点区域每日清扫不少于2次;支路、背街小巷等其他区域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村庄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清扫保洁应做到干净无死角,必要时对重点区域进行巡回保洁。

6.5.4 清扫保洁人员每日不少于1次将生活垃圾集中至收集点,并通过合理安排清运时间、科学规划清运路线、及时调整收集容器等方式,确保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满溢。


7.生活垃圾分类


7.1基本要求


7.1.1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协同推进,有效衔接”的原则。

7.1.2 生活垃圾分类可参考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 的有关规定,分类方案的选择应结合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置方法,做到简便易行可持续。

7.1.3 生活垃圾不应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垃圾、建筑垃圾以及粪便等混合收集,宜按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7.1.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减量化,其中镇区(集镇)生活垃圾减量率不应低于60%,村庄生活垃圾减量率应达到70%以上,剩余30%-40%热值较高的其它垃圾,可运至焚烧厂处置。对垃圾量少而又交通不便的山区,可因地制宜分选出易腐垃圾后,对剩余的干垃圾可适当延长储存时间,待一定规模后进行统一清运。


7.2具体做法


7.2.1分类后的可降解垃圾处理

大力推行对分类的农业果蔬、园林枝叶、厨余等可降解垃圾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采用原位生物处置技术,就地庭院堆肥或户用沼气设施处置。

7.2.2分类后的无机垃圾处理

在乡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或再生利用厂,明确建筑垃圾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对分类的灰渣、建筑垃圾等无机垃圾,可进入建筑垃圾处置系统,或作为回填土用于铺路填坑。

7.2.3分类后的可回收垃圾处理

优先利用农家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点等现有设施和清扫保洁人员建立覆盖镇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体系,引导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在各行政村设置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完善镇村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对分类的可回收利用资源应尽可能回收。

7.2.4 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处理

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应单独收运,每月1-2次送至相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或按相关标准执行。

7.2.5 分类后的其他垃圾处理

分类减量后的其他垃圾收运至区域性垃圾处置设施。


7.3分类设施


7.3.1 配备满足需要的分类收集容器和分类运输车辆,分类收集容器和车辆应美观适用,外观干净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其标识与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8的有关规定;满足生活垃圾分类的需求并与分类方式相适应。

集镇、村庄可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因地制宜设置垃圾收集点,以满足实施垃圾分类收集的需要。

7.3.2 在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垃圾分类的发展需要。

7.3.3 各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应按照中央和省市工作要求,由点向面推行开农村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引导住户、清扫保洁员等进行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建设分类处置终端设施,建立住户源头分类减量、清扫保洁员二次分拣和终端设施分类处置相结合的农村垃圾分类模式。


8.生活垃圾收集


8.1基本要求


8.1.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以相应的行政村(组、社区)为单位,将垃圾桶、投放点或收集点(房)中的垃圾采取分类收集方式进行集中。

8.1.2 可回收垃圾可由居民自行存放,统一收集后进入再生资源回收系统。

8.1.3 有害垃圾应妥善存放,由保洁员上门收集后交由专业机构处理。

8.1.4 除大体积建筑垃圾采用综合处理外,一般无机垃圾就地处置。

8.1.5 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应采用密闭化方式,逐步淘汰敞开式收集装备。


8.2垃圾收集点


8.2.1 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的有关规定,规模、布局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产生量、垃圾收集车容积和垃圾清运频率等因素确定。

8.2.2 每个集镇住宅小区和自然村组应至少设置1处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宜采用标准垃圾桶或具备分类功能的垃圾房,相对固定设置在垃圾收集车易停靠的路边等便于垃圾投放和收集的位置,并定期清洗消毒。

其中,采用标准垃圾桶收集的,在集镇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 米,在村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具备分类功能垃圾房的,通过人力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0米,通过电瓶三轮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0米;丘陵地区、山区等人口分布较为分散的村庄可适当放宽。

8.2.3集贸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公园广场等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场所附近应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点。

8.2.4 住户自行投放垃圾时,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米。

8.2.5 淘汰二次污染较重的露天垃圾池、敞开式垃圾房等非密闭性垃圾收集设施。

8.2.6 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长期堆放。其中,集镇应做到日产日清,村庄宜做到日产日清。

对人口较多的中心村和重点发展民宿、旅游等相关产业的村庄,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遇节假日等特殊时段时,应加大垃圾清运频率。


8.3 垃圾收集容器


8.3.1 垃圾收集容器采用户用小型桶和公用废物箱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户用小型桶放置于住户房前屋后;公用废物箱放置于主要公共区域。

8.3.2 鼓励住户自备具有较好防腐性能的户用小型桶,单独收集易腐垃圾并避免杂质混入。提倡对其他垃圾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收集。

8.3.3 公用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有明显标识和易于识别,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

8.3.4 公用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应符合以下规定:

集镇商业性街道:50—100米

集镇主次干路:100—200米

村庄主要道路:200—400米

具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8.4 垃圾收集方式


8.4.1 生活垃圾收集可采用中小型密闭式机动车和电瓶三轮车相结合的方式,收集车辆的配置和劳动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2013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清扫保洁需要。

结合本省情况,宜按照每3—5个左右行政村配备一辆3吨左右挂桶式垃圾收集车。

实施农村垃圾分类的地区宜配备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垃圾收集车。


9.生活垃圾运输


9.1基本要求


9.1.1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具有明确的路线,运输时应避开交通繁忙的时间段,密闭运输过程中严禁洒落垃圾、滴漏污水。

9.1.2 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垃圾收运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提高运行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9.2 运输方式


9.2.1 生活垃圾运输应根据服务区域内人口数量、道路状况及垃圾转运站或收集点至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输距离等因素,选择适宜的“转运”或“直运”模式。

集镇和距离垃圾处置设施平均运输距离超过10公里或运输量超过30吨/天的区域,宜选择“转运”模式。

生活垃圾平均运输距离10公里内宜选择“直运”模式。生活垃圾直运模式可采用“巡回收集—直接运输”或“站点收集—直接运输”的方式,运输车辆选型应与收集点容器形式相配套。

9.2.2 “巡回收集—直接运输”方式:

适用于人口集中,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区域,主要是城郊或集镇镇区,收集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1公里;

运输车辆额定荷载宜为5吨—8吨。

9.2.3 “站点收集—直接运输”方式:

适用于人口相对集中,垃圾产生量不大,但片区之间相距较远的镇村地区。

运输车辆宜采用举升式运输车,垃圾集装箱应采用压缩式,额定荷载宜为8吨—15吨。

其中,选择“转运”模式时应使用密闭式专用车辆;选用“直运”模式时应使用压缩式专用车辆。


9.3 运输设施


9.3.1 垃圾运输车辆配置和劳动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的有关规定,额定荷载不宜小于5吨,且与垃圾收集点布局、垃圾收运规模和模式等相匹配。


9.4 转运站选址


9.4.1 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选址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垃圾治理规划的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16的有关规定。

9.4.2 转运站设计规模参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16规定的方法计算。

9.4.3 集镇和距离垃圾处置设施平均运输距离超过10公里或运输量超过30吨/天的区域,宜设置转运站。

9.4.4 转运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人力方式收集垃圾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采用小型机动车或电瓶三轮车收集垃圾时,服务半径宜小于3000米,其中城镇范围不应超过5000米,农村地区可合理增大运距;

采用中型机动车收集垃圾时,可结合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9.4.5 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9.4.5的规定。

表9.4.5转运站的主要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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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内用地不含区域性停车场、专用加油站和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环保教育展示等其他功能用地。

2、与相邻建筑间隔指转运站主体设施外墙与相邻建筑物外墙的直线距离;附建式可不作此要求。

3、对于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4、小型(IV、V)转运站,用地面积可上浮10%~20%。

5、规模超过3000吨的超大型转运站,其超出规模部分用地面积按6平方米/吨~10平方米/吨计。

9.4.6 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附属式公厕、环卫工人休息点、环卫车辆停车场、垃圾分类区等,各附属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现有敞开式中小型转运站应加快改造为密闭式。

9.4.7 转运站应结合垃圾转运单元的工艺,在卸载垃圾等关键位置落实通风、降尘、除臭措施,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大型转运站应设置独立的抽排风/除臭系统。

恶臭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有关规定。

9.4.8 转运站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和国家《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156—2010的有关规定。

9.4.9 县(市、区)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应及时制定本区域内转运站的管理规定,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转运站的运营监管工作。


10.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处理


10.1 基本要求


10.1.1 应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经济适用、运行安全、规模适度、综合治理的原则,选择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

10.1.2 严禁将生活垃圾堆放于河塘、沟渠堤坝和山林空地或直接倾倒垃圾。

10.1.3 严禁将生活垃圾集中露天堆放、焚烧或者简易填埋。

10.1.4 严禁将生活垃圾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


10.2 资源化利用


10.2.1 分类后的可降解垃圾处理依照本导则第7条生活垃圾分类7.2.1款执行。

10.2.2 分类后的无机垃圾处理依照本导则第7条生活垃圾分类7.2.2款执行。

10.2.3 分类后的可回收垃圾处理依照本导则第7条生活垃圾分类7.2.3款执行。

10.2.4生活垃圾堆肥处置设施(以下简称“堆肥设施”)的建设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1—2010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52—2014的有关规定。

10.2.5堆肥制品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87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作为农用基肥,不作为追肥施用。

10.2.6集中式堆肥设施内产生粉尘、异味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配有通风、除尘、除臭设备,堆肥设施恶臭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有关规定。

10.2.7乡镇区域共建的日处置规模小于50吨的集中式堆肥设施建设可按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执行。

10.2.8各县(市、区)应成立堆肥、户用沼气技术指导和监管机构。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用以指导本区域内村镇堆肥和户用沼气的利用和推广工作。

堆肥设施和户用沼气监管机构应制定监管计划,对堆肥设施污染物的排放、堆肥制品的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效果等开展驻场监管和定期或不定期巡检,对监管不达标的堆肥设施进行停运整改。

堆肥处置过程中预处置及后处置产生的剩余物应进行焚烧或卫生填埋处置。

10.2.9农村原位堆肥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由专人负责,简易围栏堆肥设施的运行、维护可由村清扫保洁人员负责。

10.2.10简易高温堆肥可采取自然通风静态堆肥、围栏或条形堆肥方式,家庭庭院堆肥可用土覆盖,技术应符合以下要求:有机物质含量≥40%,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并保持5—7 天。

10.2.11自然通风静态堆肥的堆层高度宜在1—1.2 米;简易围栏堆肥时间不宜少于2个月,可采用木材、竹材将堆肥空间围成1立方米立方体或圆柱体。简易条形堆肥时间不宜少于3 个月。条形堆肥场地可选择在田间、田头或草地、林地旁。


11.存量垃圾治理


11.1基本要求


11.1.1 存量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存在潜在污染风险时,应及时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后的场地未经场地稳定化鉴定、土地利用论证及有关部门论证前,不得开发利用。

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以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存量垃圾应优先治理。

11.1.2 存量垃圾治理应根据场地调查情况,结合场地利用规划,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方案。总体技术方案可采取原位厌氧封场治理、原位好氧修复或异地搬迁整治等方式。

同一处存量垃圾可选择一种或几种组合的治理方案。

11.1.3 采用原位厌氧封场治理时,封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51220—2017的要求。


11.2存量垃圾调查


11.2.1 县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区域内存量垃圾普查,确定较大体量存量垃圾的位置、面积、填埋量、填埋年限、污染防治现状及周边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


11.3存量垃圾治理


11.3.1 采用原位好氧修复技术时,填埋场修复后稳定化及可利用程度的判定宜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25179—2010的要求。

原位好氧修复技术的工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原有设施利用与改造;垃圾堆体整形;堆体覆盖;地下水帷幕阻断与防渗膜修补工程(当地下水受到填埋场污染时);渗滤液导排与处置工程(当原系统不完善时);通气抽气系统等,以及修复工程运行和维护等工艺单元。

11.3.2 采用异地搬迁整治时,工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开挖前的好氧预处置;渗滤液导排与处置工程(当垃圾堆体有渗滤液积存时);地下水帷幕阻断工程(当地下水受到填埋场污染时);垃圾堆体开采;搬迁的垃圾分选及筛上物处置与利用(需要时)等工艺单元。

搬迁整治后的库底场地应进行场地调查,当存在污染时,应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对确定需要修复的污染场地应根据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修复至满足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要求。

11.3.3 历史形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后应根据当地气候、植物生长特点、经济水平、土地利用方案、生态修复工艺等情况确定景观植被恢复方案。

11.3.4 切实强化垃圾处置执法监管,严防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采掘业废弃原料等向农村或城乡结合部非法转移、倾倒,杜绝出现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


引用标准目录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2018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25180-2010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

《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156-2010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52-201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51220-2017

《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25179-2010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