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程,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提升城市文明管理水平和居民文明修养,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属地联动,明确政府、企业、居民的责任和义务,逐步形成社会各界共同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良好氛围。
——全程分类,统筹推进。科学布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立覆盖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分类体系。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文明城市创建、人居环境整治有机结合,推动提升全省高质量发展水平。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量各地发展水平、垃圾成分、生活习惯等因素,从最易于实施的区域、最易于突破的环节、最易于接受的模式抓起,由易到难,科学推进。
(三)工作目标。从2019年起,在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及兰州新区城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启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年稳步推进,到2025年,全省相关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有条件的县城结合实际自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
1.建立投放管理单位责任制度。各地划定责任区域,公示垃圾投放管理责任单位。区域内各单位、住宅小区和商业、农贸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物业企业为管理责任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单位。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员,做好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日常监督、纠错、协助收运及台账记录等工作,确保需要转运的垃圾无缝对接分类收运网络。(省住建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实施)
2.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严格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鼓励引导餐饮、旅馆经营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实施)
3.鼓励地方强化法规制度保障。各城市结合实际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或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体制机制,推动有立法权的城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法治轨道。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完善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全面监督的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实施)
(二)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建设工作。
1.坚持分类投放。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统一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城市住宅小区按生活垃圾分类设置可以分投全类型垃圾的容器,严格按类型投放;其他公共区域由各城市根据不同场所、不同垃圾产生源,按照操作方便、实用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投放容器设置种类,至少设置可以分投两类以上垃圾的容器,确保垃圾收运便捷。监督员引导、教育投放不规范的个人或单位。个人和单位分投垃圾行为逐步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省住建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实施)
2.施行分类收集。规范全省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颜色和标识,由投放管理责任单位在责任区域内按照规范标准合理设置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干净整洁。设置必要的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公示栏,引导提醒分类行为,倡导使用智能设备。探索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对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单位,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收运。严禁露天倾倒进行二次分拣。(省住建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实施)
3.加强分类运输。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运网络,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并喷涂统一规范标识。有害垃圾必须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厨余垃圾运输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做到“日产日清”或“一日两清”。可回收物采取预约收运、定期收运方式,由专门运输车辆进行清运,各城市应对可回收物回收数量确定专门部门进行统计。其他垃圾收运利用现有环卫收运系统运输。各市州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推进现有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实现对分类垃圾的暂存、减量等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增加分选设施,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布局建设有害垃圾暂存点。(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实施)
4.完善分类处理。各地统筹评估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使用期限,加强规划、用地保障,新建、扩建、改建一批生活垃圾处理厂,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由依法取得许可的企业进行处置,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合理布局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具备条件的垃圾产生单位要自建处理设施,统筹解决餐厨垃圾、居民厨余垃圾、园林垃圾、果蔬垃圾。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推进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可回收物规范化、专业化处理,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利用大件垃圾。(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实施)
(三)全力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1.公共机构先行。各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社会组织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确保2020年前,率先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带动国有企业、经营场所比照党政机关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省机关事务局、省直机关工委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实施)
2.社区党员带头。强化社区党建的引领作用,鼓励党员带头,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服务机制,引导群众逐步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实施)
3.学校教育培养。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教职工率先垂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文明习惯。到2020年底,各类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实现全普及、全覆盖。(省教育厅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实施)
4.宣传动员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手册,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片。培育青年志愿队伍,动员家庭积极参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进社会组织、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浓厚氛围。(省委宣传部,团省委,妇联,省住建厅牵头,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12月31日前)。各市州、兰州新区分别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分类标准、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细化分类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于12月20日报省住建厅。
(二)试点推进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兰州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省其他城区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嘉峪关、定西、酒泉、甘南在城区范围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三)重点实施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嘉峪关、定西、酒泉、甘南、金昌在城区范围内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天水、白银有一个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他城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进一步提高。
(四)全面完成阶段(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15个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组织考核验收各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果,总结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省政府成立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研究谋划和协调解决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市州、兰州新区是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资源保障。省级财政建立奖补机制,对实施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城市,给予一定奖补。各市州、兰州新区政府所在区市是生活垃圾分类资金投入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活垃圾分类的设施建设、收集转运、宣传发动等方面投入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制定政策,引导人才、资金、技术向相关领域集中。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省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卫生城市、园林城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域旅游示范区等各类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省政府对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定期督查通报。各地要加强辖区工作的检查考核。区市及街道(镇)要对管理责任单位履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情况实行季报,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教育培训。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对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特别要强化对行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的负责人、工作人员、物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附件:1.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2.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3.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附件1
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常正国 副省长
副组长:郭春旺 省政府副秘书长
苏海明 省住建厅厅长
成 员:康 清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曾国俊 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正厅级)
孟 开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光亚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李 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福德 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俊峰 省财政厅副厅长
胡松涛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白志红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李兰宏 省住建厅副厅长
盖宇仙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李书敏 省商务厅副厅长
田学功 省文旅厅副厅长
蒋新贵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庆邦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新平 省体育局副局长
王顼璠 省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董安宁 共青团甘肃省委副书记
董晓玲 甘肃省妇联副主席
袁海东 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苏海明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单位具体职责分工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指导各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省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
省直机关工委:督促省直部门率先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省发展改革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限塑令”指导执行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指导各市州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省教育厅:指导学校等教育机构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指导夯实教育基础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
省公安厅:指导各城市交管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
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中增加一定规模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奖补机制。在政府采购目录制定中,按照规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的产品。
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各城市做好规划选址、用地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严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态环境准入,加强有害垃圾收集、暂存、处置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城市加快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安全处置,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省住建厅:负责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奖补机制。将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指导各城市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
省商务厅:指导各地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省文旅厅:指导文化、旅游等公共场所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鼓励引导星级宾馆等经营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省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
省卫生健康委(省爱卫办):指导各医疗机构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省卫生城市创建评价标准。
省市场监管局:指导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餐饮企业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餐饮服务单位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将城市厨余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省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考核评价体系。
省体育局:指导体育场馆类公共场所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省机关事务局:牵头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共青团甘肃省委:培育青年志愿队伍,开展青年志愿活动。
省妇联:动员家庭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省邮政管理局:制定快递业绿色包装有关措施并落实。
附件3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是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是厨余垃圾(湿垃圾)。即易腐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性垃圾。
四是其他垃圾(干垃圾)。由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湿垃圾)以外的生活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