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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8 14:50:57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为贯彻《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有关精神,落实《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相关要求,推动在京销售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联合组织开展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单位范围

  1.具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

  2.在本市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二、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试点方案申报

  申请试点单位应当依据本公告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除材料3外,其他均为原件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并一式两份):

  1.试点单位申请表(见附件1)

  2,试点实施方案(按附件2进行编写)

  3.相关材料(北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国家标准的废铅蓄电池中转贮存设施相关说明材料;收集网点的委托协议复印件;废铅蓄电池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复印件;本企业产品在京销售网络说明材料等)


  四、确定试点单位流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报送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需求的试点单位予以公示,并按要求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具体流程如下:


  1. 提交申请。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可随时向我局正式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请报送至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2. 专家评审。我局对申请试点单位申报的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技术审核意见。根据技术审查意见择优选择试点单位,原则上试点单位不超过十家。

  3. 网上公示。对于通过技术审核的试点单位我局将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试点单位名称、集中转运点和收集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对于通过的试点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为其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联 系 人: 固体处  曾小兰

  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何红

  联系电话:010-68717209;010-68452189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67号

  邮    箱:ggfk@sthjj.beijing.gov.cn

  附件:1.试点单位申请表

  2.《XX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域转运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大纲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