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我省申请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试点工作需具备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或年产能在500万KVAH以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年产能在10万吨以上的综合利用处置企业,纳入规范管理的持证收集企业。
二、试点单位应在我省3个以上的设区市各设置一个集中转运中心,现有持证收集企业的贮存场所可以直接作为集中转运中心开展工作,每个集中转运中心在所在设区市各县(区)级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置的适当数量的收集网点。
三、申请试点单位近2年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近2年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经初步审查,截至2019年9月28日,共有10家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企业、公众、环保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公示期限: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8日
电话:0551-62372578 65189560
传真:0551-62372578 65189560
附件1:申请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试点企业汇总表
附件2:申请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试点企业公示信息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30日
附件1
申请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试点企业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