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政府颁布的《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施行,对分类标准、职责分工、分类设施的设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昆明市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4类,并且明确了分类的具体标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和堆放。
《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运输至指定的贮存处理点,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易腐垃圾应当日产日清,按要求运输至指定场所,通过生物处理等技术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可回收物应当定期收集,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或者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处理,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或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了解,昆明市将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兑换积分奖励制度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还将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投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蒋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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