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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丨5月1日起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最高罚十万

发布时间:2019-05-15 09:10:43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是最新版《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的严格规定。

       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办法》相比,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适用于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适用于生活垃圾  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办法》明确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服务所在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服务许可证,并按照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作业服务合同,负责服务区内生活垃圾收运工作。

       中转房、收集点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由权属单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负责建设和管理。

       新建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按规定配套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城市街道、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未设置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应当列入公共设施补充配套建设计划,由建设、开发或权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建。

生活垃圾分类装入垃圾袋  大件生活废物应投送指定收集点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生活垃圾收运设施;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搬迁、拆除、封闭或改变其用途。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收集,分类装入垃圾袋,并按规定投送到垃圾收集点。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运。具备清运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清运。

       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生活废物,应当按规定投送到指定的收集点,由城市管理、商务等部门组织分类收运。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的企业应当按照定时、定点的规定,及时收集、中转、清运生活垃圾,不得积存。中转房、收集点应当有专人管理,按时开放。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保持车容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投送、装卸、运输中撒漏或乱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罚款力度加大  最高达到十万元

       根据《办法》,未经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服务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损坏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将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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