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有效防范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隐患。结合南平市实际决定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危险废物类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危险废物包括:各类废矿物油(包括车辆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废铅蓄电池和废电路板、未引爆的安全气囊、废尾气净化催化剂,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如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未混入生活垃圾单独收集的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含有或沾染汽油、机油的过滤器)等,具体参考名单见附件1。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
1.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
2.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流向及处置数量、处置时间、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申报登记,按月填报机动车拆解和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月报表(附件2)。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至少保存五年。
4.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现场应做好防渗漏处理,并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实行分类收集、分区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随意贮存、堆放、倾倒、抛洒。
5.设立危险废物标识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具体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6.规范危险废物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委托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可在省环保厅网站查询)。
7.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和重点机动车维修企业(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和危险废物管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事收集、利用和处置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的经营资质,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特别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危险废物收集和转移记录台账。同时,要提高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制度,并严格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点建设和管理。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1.商务主管部门是报废汽车拆解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拆解,落实《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对落实环保要求不到位的拆解企业,由环保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对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的企业,在整改完成之前停止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查处直至取消其资质。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与《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等规定,严格做好维修企业备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管,将危险废物管理作为双随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维修企业按环保要求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将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纳入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考核,按照《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要求进行考核。对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涉及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案件的,依法取消其机动车维修资质。
3.环保主管部门要将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范围,纳入“双随机”检查。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对报废汽车拆解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同级交通运输和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活动,重点打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环保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相关企业,协同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整治工作于2018年12月25日前完成。12月31日前,市商务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将整治情况汇总后报送市环保主管部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南平市环保局 张孝文
电 话:8638910
传 真:8608572
邮 箱:npfgzx@163.com
联系人: 南平市商务局郑敏坤
电 话: 8863187
传 真: 8854433
邮 箱: ltk8831426@163.com
联系人: 南平市交通运输局兰仁谦
电 话: 8733550
传 真: 8730001
邮 箱: npygcwxk@163.com
附件:1.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行业主要危险废物名录
2.机动车拆解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月报表
3.机动车拆解维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汇总统计表
南平市环境保护局
南平市商务局
南平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
机动车拆解和维修行业主要危险废物名录
机动车拆解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月报表
机动车拆解维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汇总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