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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07 10:53:26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件垃圾管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1米、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方可再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的具有坐卧以及贮存、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如床架、床垫、沙发、桌椅、衣(书)柜等。

 

废旧家电的处理纳入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大件垃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

 

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考核和监督的具体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工作的规划建设与指导、考核和监督。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的具体组织和日常管理、指导、考核。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临时投放点的规划与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大件垃圾处理厂与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再利用工作。

 

第四条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由各行政区自行负责,也可以向其他区购买服务。

 

第五条大件垃圾的收运处理必须符合《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GB/T25175-2010)的规定。

 

第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选择确定临时大件垃圾投放点,设置相应标志标牌、围挡遮蔽等设施,并公布投放点和临时存放要求等内容。

 

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大件垃圾处理厂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大件垃圾产生者应当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

 

(一)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临时投放点;

 

(二)将大件垃圾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

 

(三)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收运企业上门回收。

 

提倡和鼓励大件垃圾产生者通过预约将大件垃圾自行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

 

第八条禁止将大件垃圾投放在一般生活垃圾收集点或随意丢弃路边及其他隐蔽位置。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有随意投放大件垃圾现象后,应予以劝阻,并责成其转移至临时投放点;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区域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从事大件垃圾收运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健全收运规范,预约后2日内完成收运;

 

(二)大件垃圾收运车辆应完好、整洁、防散落,并喷涂标识;

 

(三)建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按要求报送区主管部门。

 

第十条从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处理大件垃圾。

 

第十一条鼓励对大件垃圾进行再使用;大件垃圾处理厂可将有利用价值的旧家具进行陈列,供有需要的居民或单位自取使用并登记。

 

无法再使用的大件垃圾应进行拆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从事大件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二)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大件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大件垃圾的名称、来源、重量或数量、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区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三)按照规定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三条大件垃圾处理厂可配套建设参观、宣教设施,为社会公众设立开放接待日,并主动公布大件垃圾处理动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大件垃圾投诉处理制度。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大件垃圾的监督检查,对大件垃圾管理的投诉、举报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