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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实施方案解读 划分餐厨垃圾等四类

发布时间:2018-02-28 10:39:13   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黑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通知》明确,哈尔滨市作为全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为省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明确“到2020年底,城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保障体系、源头分类体系、分类收运体系、分类处置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垃圾分类模式,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的目标。生活垃圾分类怎么“分”、市民如何“精准投放”?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黑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包括哪些,具体任务是什么?

  《通知》明确哈尔滨市作为全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并要求在2017年底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2020年底前在城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通知》中还明确了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等城市作为省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并在2018年上半年制定出台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办法,2020年底前在城区一定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此外,我省还鼓励其他市(地)、县(市)结合实际,选择新城区或部分区域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黑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一)实施强制分类的主体。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重点将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作为实施强制分类的主体。优先选择一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以及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相关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完善法规制度,拓展分类覆盖面。

  (二)引导居民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从过去一个阶段国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情况看,居民形成垃圾分类习惯是个长期的过程。因此,《通知》中对于居民没有提出强制分类的要求,而是要求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采取灵活多样和简便易行的方式,引导居民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并选择部分住宅小区作为试点开展垃圾分类投放,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三、黑龙江省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措施有哪些?

  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合理制定实施方案。《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的经验,综合考虑本地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和自身管理水平等方面实际情况,坚持以末端处理方式决定前端分类模式的原则,合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从易到难,逐步推进。

  二是科学确定分类方式。对于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应结合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已投入运行情况进行分类,已运行的城市可分为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四类,其他城市暂不开展餐厨垃圾分类;对于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结合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分类,已运行的城市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干垃圾”(其它干燥的垃圾)等四类,其他城市可分成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三类。

  三是加快配套体系建设。《通知》要求各地要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配套体系。加快推进卫生填埋、焚烧发电、餐厨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终端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分类后的各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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