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石家庄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方法和标准。按照《办法》规定,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此《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收费标准: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
《办法》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办法》规定,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3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0—5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餐厨垃圾收费按石政办发〔2017〕64号文件执行,待餐厨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10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
100—500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
500—1000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管理办法:城镇垃圾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
《办法》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列103类04款33项13目“城镇垃圾处理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缴入地方国库。
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城镇垃圾处理费全面开征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及发改委批准的经营性收费外,其他与城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收费一律停止征收。垃圾处理服务单位不得因收费方式的改变而影响垃圾清运、处理。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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