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居民、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价值可回收物,指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集中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废玻璃类、废木质类、废软包装类、废塑料类等固体废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监督管理以及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商务、供销社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物业、环卫等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企业购买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处理服务,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处理服务、回收服务分别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采购。
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的回收服务费用由各区级财政承担,处理服务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区回收、处理服务费用由各区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成本为依据制定采购指导价,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回收处理服务单价。
第七条 回收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计量系统,系统数据接入城市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监管平台,依法调取、查询相关数据信息。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分别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处理、回收量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季度向市、区财政部门书面提出拨付资金需求,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核定处理、回收服务资金,并将资金拨付至回收处理企业。
第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现场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回收处理企业的台账、计量系统、监管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回收处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可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部门,制定《南京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目录》,每年根据市场情况对下年度的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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