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表示,广州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后上缴至各区财政管理使用,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一并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广州市城管委另行制定。
《通告》明确,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是: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征收标准是:居民户每月每户5元,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每桶(0.3立方米)6元。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记者了解到,该征收标准与去年6月广州市城管委印发的《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一致,并不变化。
据悉,《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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