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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出台 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终“有章可循”

发布时间:2017-06-08 14:12:20   来源:环卫科技网    浏览次数:

近年来,生活垃圾跨界偷倒行为屡禁不止,上海、深圳、东莞等大城市屡屡跨界偷倒垃圾,多次酿成震动全国的恶性污染事件。去年年底,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后通报说,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缺口较大,导致垃圾非法倾倒事件频发”。可见,在末端处理设施短期难以建成的情况下,只有给大城市的生活垃圾一个合法的“出口”,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偷倒垃圾恶行。

近日,国家住建部、环保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管理,规范垃圾跨界转移处置行为。同时,还明确了跨界清运处置垃圾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并要求建立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联单制度。

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市场准入和资格审查

通知要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各级住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同时还要求加强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要求各级主管部门不仅要加强申请资料的审查,还要对相关单位的办公场所、垃圾清运机械设备、垃圾处理设施场地等情况进行实地核验。

规范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行为

通知规定了垃圾跨界清运处置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本地不具备垃圾处置设施、条件或者处置成本较高的,在确保垃圾能得到合法妥善处置的条件下,移出方与接收方协商一致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在本省域内异地或者跨省域转移处置生活垃圾。

通知还明确了跨界清运处置垃圾相关程序,“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置本地生活垃圾的,由移出单位向核发服务许可证的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中的有关事项。经商接收地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增加或变更。转移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生活垃圾的,除应依法增加或变更服务许可范围外,移出单位还应向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商接收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强化垃圾跨界清运处置监管,建立联单制度

为强化垃圾跨界清运处置监管,通知要求建立联单制度。垃圾中转站、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在垃圾交付收运、运输、处理时对其数量予以相互确认;数量不一致的,一律不得予以接收、运输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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