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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垃圾分类征民意 个人最高罚200元

发布时间:2017-04-13 11:37:22   来源:信息时报    浏览次数:

 

  在推行垃圾分类工作多年的基础上,今后广州对于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要求将继续“加码”。昨天,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就《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目前社会普遍反映的垃圾处理费重复征收、无序征收等问题,《管理规定》明确了“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和价格激励机制,同时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此外,对于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和投放政策,《管理规定》中设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分类投放的义务以及相应的罚责,其中,个人不按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的,最高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规划配套

  禁止擅自改变分类设施用途

  实际上,广州市政府此前已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目前仅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广州市人大今年的立法计划,《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将“升级”至法规层面,并将于今年6月正式提案。

  昨天正式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管理规定》共九章七十一条,即总则、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废弃物减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市法制办在起草说明中介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完善是长期困扰垃圾分类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管理规定》通过推进编制、批准、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工作机制的完善,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置等设施的建设用地纳入控详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一方面对于新、改、扩项目,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同步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另一方面对于已建成生活区、工作区等区域的,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推动,由城管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和排放管理目标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垃圾收费

  建立价格激励机制

  针对社会普遍反映的垃圾处理费重复征收、无序征收等问题,《管理规定》明确了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方式以及收费用途等,并确立了“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和价格激励机制。

  当中规定,广州将“逐步建立价格激励机制,完善按量计费且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今后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用于补偿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其收费标准和要求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此外,《管理规定》还取消了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卫生清洁费(居民卫生清洁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商户清洁费)今后将合并收取。

  违规处罚

  个人最高可处罚200元

  《管理规定》对于公共机关和相关企业先行实行强制分类,设定了对于公共机关和相关企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进行抽查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征信体系的规定。其中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拒不分拣或者分拣后仍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结果纳入本市征信系统。

  而针对个人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管理规定》中也做出了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如酒店提供的一次性用品:牙刷牙膏、梳子、浴帽、洗发露、沐浴露、拖鞋等 “六小件”),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商品过度包装最高罚10万

  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也将从源头抓起。《管理规定》中要求,广州将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其中明确规定,商品销售者在销售月饼、粽子、茶叶、酒类、保健食品、化妆品时,不得过度包装,包装层数应当在三层或者三层以下。此外,包装成本总和,除初始包装成本外,不得超过商品正常销售价格的12%。商品销售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最高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为四类:

  1.有害垃圾

  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等;

  2.餐厨垃圾(易腐垃圾)

  是指餐饮垃圾及其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

  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3.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4.其他垃圾

  是指除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的生活垃圾

  包括:惰性垃圾、不可降解一次性用品、普通无汞电池、废弃卫生巾、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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