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出通知,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通知指出,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