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快我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步伐,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水平,全面建立“每人每月1元钱、村庄垃圾全扫完”的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沭阳县依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制定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明确征收范围。凡本县行政管辖范围内(不含城区)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工商户、农村居民(包括暂住人员)等。
二、明确征收标准。《办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有企业、学校、公司)按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征收。《办法》规定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钱的标准征收。各行政村暂住人口按实际居住时间参照常住人口收费标准按月缴纳。
三、明确减免对象。对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弱势群体,凭民政部门的低保及其他证件,到当地政府申请,核实批准后给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减免对象采取一年一议,并对外公示上墙。
四、明确处罚措施。凡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或不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追缴垃圾处理费。如仍拒不缴交的,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