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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率先协同推进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14-11-03 21:36:25   来源:发改委环资司    浏览次数:
 
  近日,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启动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247家重点用能单位和163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体系建设试点范围。北京市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示范建设,将降低用能和排放单位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发挥示范效益。现将北京市有关经验材料摘登如下,供各地参考。
 
  北京市率先协同推进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
 
  ——247家重点用能单位和163家重点排放单位全面启动
 
  根据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北京市选取247家重点用能单位和163家重点排放单位示范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到2015年底,247家重点用能单位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163家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步骤:依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等要求,相关单位能源管理体系试运行6个月后,进入认证阶段。认证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核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初审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按标准给予重点用能单位相应的奖励资金。
 
  能源管理体系评价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实施步骤:依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碳管理体系要求》、《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等要求,相关单位管理体系试运行3个月后,进入评价验收阶段。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组织专家对评价效果进行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通过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的单位名单,并按标准支付被委托开展效果评价的中介机构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
 
  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情况将纳入对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考核时予以加分。认证和评价结果将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单位,考核时予以扣分。对按时完成任务,特别是成效突出的单位,将在申报中央预算内节能项目、财政奖励节能技改项目、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补贴推广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市级财政性奖励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等领域项目时,将优先考虑。
 
  市财政对于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万吨标准煤(含)—5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1万元;5万吨标准煤(含)—100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3万元;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奖励15万元。
 
  市财政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委托评价、专家咨询、培训等相关工作开展。鼓励区县对各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审计要求,专项用于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经验交流及培训会,宣传政策信息。及时总结最佳实践和典型案例,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推广先进实施经验。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和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适时发布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信息,交流工作经验,推荐国内外成熟先进的节能减碳技术和方法。
 
  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