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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摘要

发布时间:2014-10-30 21:28:29   来源:甘肃农民报    浏览次数: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将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毫米、耐候期大于十二个月且符合国家其他质量技术标准的农用地膜和厚度大于0.12毫米的农用棚膜;对从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企业,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并享受农用电价格等优惠政策;将农用揭膜、拾膜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对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对使用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或者未捡拾其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农膜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农用地膜补贴;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