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14]2231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促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2014-201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2014-201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环境保护部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