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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5-01-21 08:45:23   来源:中国物资再生信息网    浏览次数: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非法所得5600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谎称其在安徽池州有处理污泥的工厂,资质正在办理的情况下,与苏州某有限公司的徐某某(另案处理)洽谈废物处置生意,先后2次从苏州某有限公司以每吨250元的处置费取得含有镍、铜等重金属的固体废物80吨。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物流找到何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明知何某某、朱某某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180元的价格交给何某某、朱某某运走处置,非法获利5600元。何某某、朱某某将该固体废物倾倒于宣城市宣州区朱某某的宅基地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该固体废物系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80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法院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