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在1984年《危害性和固体废弃物修正案》和《1990年污染预防法》中体现循环经济思路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制定了自己的包装法律。到1994年,已经有37个州制定了包装废弃物管理法,100多项回收、再生法,77项议案生效。1996年美国环境保护总局(EPA)确立了垃圾管理政策:垃圾源头减量(Source Reduction)优先,包括重新使用(Reuse)和庭院垃圾就地堆肥;其次是再循环(Recycle)和堆肥;最后才进行焚烧和填埋处理。20世纪90年代,美国包装工业的发展方案主要有两种:按15%减少原材料和包装制品,或其中至少25%可回收利用。这两种方案都得到美国包装行业的认可。
德国
德国1994年《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充分体现了物质闭合循环和环境相容结合的指导思想。根据该指导思想,废物管理的首选手段是避免废物的产生;其次才是回收利用(包括物质回收和热量回收);最后,对目前技术条件无法回收的废物,则必须以与环境相容的方式处理。根据指导思想,德国在《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中确立了包装管理的基本原则——“3R1D”原则,即包装材料减量投入(Reduce),包装材料再利用(Reuse),包装材料可循环(Recycle),废弃包装易分解(Degradable)。为了贯彻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德国包装立法制定了大量具体制度和措施,大致可归为以下三类:标准控制,根据包装法规,包装的体积和重量应尽量减量化,达到保障商品安全和卫生的最低要求即可;包装容器内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容器内商品之间的间隙应在1cm以下,商品与包装内壁的间隙在5cm以下,包装成本一般应在总成本的15%以下。
日本
日本于1991年修订了《废物管理法》,并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积极推动玻璃瓶、铝铁罐、废纸等资源的回收。1993年实施的《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使97%的啤酒瓶和81%的米酒瓶得到回收。1994年又制定了综合性法律——《资源回收再生法》。但是随着包装产业的发展,原有法律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于是在1997年由厚生省与通产省联合拟订颁布了《产品包装分类回收法》,强制生产商对其生产的包装进行回收。2000年通过的《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明确了生产者的延伸责任。其中《包装新指引》中规定,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细要》则指出: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cm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之间间隙必须保持在5mm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以下。
韩国
韩国将过度包装物品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厂商不依照政府规定减少产品的包装比率和层数,最高会被罚款300万韩元。为了落实药品包装比率和层数的限制,韩国政府有三大措施用来规范厂商:一是检查包装;二是奖励标识;三是对违反包装标准的罚款处理。首先对被怀疑有过度包装之嫌的商品,政府可以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到专门检查部门接受检查。其次,制造商或进口商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天内自费前往检查部门受检,并将检查记录在物品包装的表面标示出包装空间的比率、包装材质、包装层数等。
欧盟
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在2001年前至少达到50%,至2008年底前提高到至少60%;包装品的再利用率在2001年前至少达到25%,至2008年底前提高到至少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