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生活垃圾数量激增,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同时,更有人大代表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莫让垃圾成为农村强美富伤疤”的倡议。
而因部分再生资源回收费用高于其自身市场价值,回收利用率极低,如不强制回收,将造成资源浪费、加大环境污染风险。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现阶段是否有条件进行回收利用?对固体废弃物回收是否已经做到有法可依?本期我们就这一话题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听取了他们的建议。
主持人:齐添
本期嘉宾:
温宗国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研究员
付允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与环境分院副研究员
刘强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副会长
侯宇轩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
从左至右依次为:温宗国、付允、刘强 (制图:宋美蓉)
1.8万亿元产值可期
中国经济导报:现在很多城市面临“垃圾围城”,急需回收处理。那么,我国目前的固体废弃物回收现状是怎样的?
温宗国: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急剧增加,例如,废旧机电产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废旧轮胎与废橡胶等社会消费品进入报废高峰期,每年回收量达到2亿吨以上。
如果这些产品和包装物能得到合理利用,将大量减少垃圾填埋和焚烧数量,减低环境污染风险。尤其是废电池,其中含有大量锌、锰、镍、锅、铜等金属,如果随固体废弃物填埋,存在对当地地下水和土壤造成不可修复的污染风险。
付允:据测算,回收利用1亿吨再生资源,与使用自然资源或矿产资源相比,可节能1.07亿吨标准煤,减少废水排放60多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35万吨,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13.7亿吨。据预计,2015年我国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将达到1.8万亿元。
目前,我国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产业(规范叫法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破解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双重约束的有效途径,更是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
我国已具备固废回收基础
中国经济导报:从诸位专家的回答中我们已经看出,固体废弃物危害之大,急需大规模回收处理。那么,我国目前是否具备强制回收的基础?
温宗国:一些附加值高的、易于回收且危害小的固体废弃物,目前回收利用都很好。但对于当中大量低价值且环境效益明显的铁罐、玻璃瓶、灯管、电池等产品和包装物,这些产品和包装物虽然有一定的回收利用价值,但由于回收利用费用远远高于其自身价值,而不能被有效地循环利用,目前回收利用率均低于10%,迫切需要强制回收。
刘强:我国目前低价值包装废弃物进行强制回收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原因有4点:第一,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这类废弃物产生量越来越大;第二,如若按照现有的回收体系,这类废弃物价值低,回收者不愿意进行回收,便被居民扔进垃圾桶,被焚烧或填埋。由填埋或焚烧造成的环境问题和资源浪费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第三,包装类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技术已经较为成熟,国内也有工厂能够资源化利用;第四,居民的环境意识日益提高,对低值废弃物回收的配合度也在不断提高。
侯宇轩:近些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鼓励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各行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但是,我国现有政策的连续性和政策的支持力度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将清洁生产、固体废物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内容统一纳入到法律框架内进行综合考虑。还缺少从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决策层次规范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则。
法律不完善是最大障碍
中国经济导报:我国目前在法律方面对固体废弃物强制回收的规定是否完善呢?
付允:从现有的法律来看,我国对强制回收是做了明文规定的,并提出了具体负责的部门是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但是,我国在再生资源及包装物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法规、政策和标准仍很欠缺,亟需制定《资源有效利用法》、《包装物循环利用管理条例》、《家电循环利用管理条例》、《汽车循环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发布强制回收目录。
温宗国:在我国,与废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实际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当前的现实需要。而且规定的回收主体不明确。譬如,由谁来承担责任、谁来付费、如何分类和收运等问题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回收和处理处置设施配套也并不完整。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强制回收难以执法和监督管理。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2008年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对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循环利用作了相关规定,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当前的现实需要,再加上我国并没有针对包装废弃物的专门或直接的政府主管部门,与之相关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部、工信部、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也包括地方政府相对应的管理部门,只是根据各自的法律职责开展与包装废物回收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从而造成包装废弃物的资源浪费和环境问题非常严重。
可借鉴国际经验发展我国固废回收
中国经济导报:那么国际上在固废回收领域有什么经验可以让我们借鉴?
侯宇轩:德国的固体废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是走在世界前列的。他们的废物处理法最早是在1972年制定的,当时强调废物排放后的末端处理。1986年将其改称为《废物限制处理法》,发展方向从“怎样处理固体废物”的理念提高到了“怎样避免固体废物的产生”。
温宗国:以日本的《包装容器回收法》为例,它规定了国家负责促进包装废弃物分类回收和再生利用资金的筹措,推进包装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成果普及;市、镇、村负责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同时按照国家政策采取必要的促进包装废弃物再生利用的措施;包装物的生产企业负责对收集的包装废弃物进行再生利用,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完成,一个生产商的回收量必须要进行估算,并且每三年要制订一个五年回收计划,其中包括配套设备。
付允:瑞典在法律中规定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要求生产者对产品废弃后负有回收处理责任,这一制度覆盖的范围逐步扩大,从最初的包装物扩大到废纸、废轮胎、报废汽车、废电子电器等,对于促进固体废物的循环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还有韩国也实施了“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这一制度规定废旧家电、轮胎、日光灯、电池、报纸、金属制品等近20种产品必须由生产单位负责回收和循环利用,并对循环再生率做出规定,如果生产者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数量达不到一定比例,政府将对企业课以罚款,罚款比例为相应回收处理费用的1.15~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