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定有可再生能源法,起步较早的欧美等国通过强制性规则的制定与实施,突显立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的必要性。
突出可再生能源法在能源法中的战略地位,提高全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的认知水平。比如,欧盟于1997年发布《未来的能源:可再生能源白皮书》,将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政策的中心目标且提出战略措施,随后出台生物柴油、能源税收、电力市场自由化等指令,为成员国立法提出依据和方向。2005年起,欧盟重新开始评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提出加速能源替代步伐的新思路、新目标与新行动。伴随政府计划、资金、项目的落实,启发公众意识的能源教育也在迅速展开。美国于2007年专门修订、发布《美国绿色能源教育法案》,以促进高等教育课程、高年级研究生培养以及绿色建筑科技的发展。
将可再生能源义务作为可再生能源法的主体内容。这里不得不提的当然是日本,记者曾见证日本国民为废物资源化精神贯彻的淋淋尽职。午夜时分散场的足球场上,日本民众排着整齐的队伍,将手中的矿泉水塑料瓶一一拆解为瓶盖、瓶身和包装纸,然后分别扔在不同的垃圾箱中。这一切行为恐怕都源于“义务”被写入法律。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除立法宗旨与附则外,其余13项规则都是针对社会各界的义务性要求。
此外,很多国家在可再生能源立法中冠以强制、促进或者普及等概念,强化政府诱导和社会回应之间的互动。这种双向约束不仅赋以伦理警示,更有实体与程序方面的行动指南。在此意义上,可再生能源法是典型的“义务型”立法。
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运行机制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执行机构、职责及工作程序,它由一国宪政法治、行政效率与公共伦理所决定,在联邦制与单一制国家表现不尽相同。譬如,美国在联邦政府一级设立政监分离的能源部与能源监管委员会,联邦与州政府各自依照法律授权行使可再生能源产业管理权;日本则由经济产业部负责能源监管,并辅之以能源咨询委员会、新能源和工业发展组织等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