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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6-09 11:48:39   来源:    浏览次数:

6月5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涉疫情生活垃圾将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就地消毒、分类收运。

条例明确,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市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地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各相关单位、物业服务方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就地消毒、分类、收集、运输等应急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使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生活垃圾。

随着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增加,废弃电池已成为危险废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对此,条例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标识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对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公告消费者通过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渠道,交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利用或处置。

运输方面,条例规定,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倾倒危险废物。此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