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该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六章九十一条,修订后共九章一百零九条,可见,这是一次较大范围的修订。对于铅蓄电池、动力电池和包装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新增加的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八条。本文试从行业视角,解读一下这两条新法条可能带来的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解读:2016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此次在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再次强调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国家对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责任范围包括:开展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规范回收利用和加强信息公开。
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包括在国家层面制定、分解落实回收利用目标,并建立完善统计、核查、评价、监督和目标调节等制度。其中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建设生产者责任延伸的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评价管理办法。
近期,本联盟正在开展“动力电池/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导则”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将同时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相关工作可参见以下链接。
007关于征集动力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评价绩效导则(试行)等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的通知.pdf
006第2轮铅蓄电池EPR申报通知目录关于组织申报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02-20.pdf
005第2轮通知关于组织申报首批动力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履责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00216.pdf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解读:目前,国内还没有制定和发布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但相关单位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预计在不远的将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目录将出台。相应地,强制回收的相关标准也将制定和完善。
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目录所包含的内容,大致可能有以下几大类:有毒有害的废家电或电子产品、不回收将产生危险的产品、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产品以及常用包装物。
从国外实践看,对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征收基金制,从生产者生产产品环节征收一定的回收处理基金,由政府或企业组织的联盟共同组织实施,对相关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二是目标制,由政府通过立法或政府规范性文件,设立全国的年度回收利用目标,由生产企业负责落实,可通过自行回收、组织企业联盟或委托专业回收等方式开展工作。
具体以何种方式实施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还需等待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
为了鼓励企业参与废旧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及综合利用工作,政府还可能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例如税收优惠、投资资金补助、信贷支持等。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各企业应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以确保企业的各项生产行为符合新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