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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垃圾分类”即将立法!咱老百姓若扔错了不改,就要……

发布时间:2019-11-04 16:49:56   来源:齐鲁晚报    浏览次数:

2019年10月30日至31日,泰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是泰安自获立法权以来,即将出台的第六部实体性法规。


作为全国垃圾分类先行先试46个重点城市之一,泰安市一直持续、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八条,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生活垃圾投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标准为:

1、废旧灯管等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连带包装投放,无包装的应适当包裹后投放;

2、废弃药品应连带包装一并投放,不得将药片散落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

3、杀虫剂等压力罐装容器,应注意轻投,避免泄露。

(二)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标准为:

1、餐厨垃圾应沥干水分后投放;

2、有包装物的餐厨垃圾投放前,应去除包装物;

3、餐厨垃圾不得混入木竹类、塑料类、玻璃类或其他材质的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可回收垃圾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点(暂存点),投放标准为:

1、投放时应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2、瓶罐等容器应倒空内装物,饮料软包装应抽出吸管并压平;

3、废玻璃等有尖锐边角的,应包裹后投放;

4、成分复杂的可回收垃圾应按属性拆解。

(四)其他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此次立法对任性投放垃圾的行为也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暂存点)的,《条例(草案)》指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垃圾混投的行为,《条例(草案)》明确,严禁将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及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等非生活垃圾混投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将非生活垃圾混投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垃圾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最高可罚3万


分类投放是第一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同样很关键。对此,《条例(草案)》明确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处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拒绝接收。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收集生活垃圾时,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在运输车身清晰地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或者滴漏污水;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及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


●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餐厨垃圾由餐厨垃圾处理企业进行处置;

●可回收垃圾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分选后,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其他垃圾由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焚烧,超过无害化焚烧能力或者因紧急情况不能焚烧的,可以进行应急卫生填埋。


违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条例(草案)》建立激励引导机制,要求有关部门须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等各项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此外,建立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应履行的职责,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104泰安垃圾分类_副本.jpg


附:《条例(草案)》生活垃圾分类类别


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餐厨垃圾

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可回收垃圾

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其他垃圾

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被污染且不宜再利用的废纸和废塑料制品,被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废旧纺织物,被污染且细小、不宜再利用、未能单独收集的各类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