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垃圾分类离我们近了,9月13日起,《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与上海一样,合肥垃圾分类将实施桶边值守。
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个人混投最高将被罚200元,垃圾在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混收、混运、混合处理的单位最高将罚50000元。
1.专管员垃圾桶旁值守监督
在刚刚公布的“意见稿”中,合肥将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制度。
合肥市城管局环管处处长夏泽义在接受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意见稿”,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将由合肥各区、街向社会公开选聘,实施垃圾分类桶边值守,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上海市穿黄马甲的垃圾分类专管员
与上海的生活垃圾“干湿分类”不同,合肥的生活垃圾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简单地说,可回收物可以卖,有害垃圾要单独放,餐厨垃圾要注意分开收集分开投放到餐厨垃圾桶,剩下的就都是其他垃圾,可以一起扔到标注有其他垃圾的桶里。”夏泽义解读说,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2.个人混投最高罚200元
今年7月,庐阳区市政府宿舍小区率先试点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模式,每天早晚也有垃圾分类志愿者督导员在桶边值守,指导并记录居民投放垃圾。
“坚持2个月了,90%以上居民会分类投放,50%以上能做到主动除袋、准确投放。”志愿者督导员周博说,但还是有少数居民不愿意参与垃圾分类,“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只能继续引导、劝导。”
但是“意见稿”中却对“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加大了处罚力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而言,哪些行为属于“拒不改正”?
对此,新站区城管局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场拒绝改正的……这些都属于‘拒不改正’。”
而罚款具体罚多少,将在实际执法中按照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次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此次“意见稿”也紧盯中末端运输、处理,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以及处置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混合处置、未及时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宾馆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旅行、出差很多时候都要住宾馆,牙刷、梳子等一次性用品使用起来很方便,却不利于保护环境。根据“意见稿”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和宾馆一样,“意见稿”中也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等餐具。”
同时,“意见稿”还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比如,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为使“意见稿”更符合合肥实际,合肥市城管局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2019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昨天,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就“意见稿”采访了合肥市城管局环管处处长夏泽义。夏泽义表示,罚款并不是目的,希望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有关规定。
Q :目前合肥已建成9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参与市民超过60万,全市公共机构(含机关事业单位、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分类也已经实现全覆盖,但还有很大一部分市民并未接触垃圾分类,接下来将怎么推广呢?
A :我们将继续加大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推广力度和扩张版图,完善垃圾分类基础设施设备,优化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
同时,“意见稿”中也要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Q :今年3月15日,合肥正式实施了《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其中也推出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对拒绝垃圾分类工作的个人和单位设立“拒收制”,以及对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单位实行处罚的责任条款。这与刚刚公布的“意见稿”有什么区别呢?
A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只是政府规章,《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则是需要由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后者的法律强制力度更大,可以对个人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Q :“意见稿”中,对垃圾分类从投放、收集、运输到处置都有很细致的罚款,这一块是怎么考虑的呢?
A :罚款并不是目的,希望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有关规定,使垃圾分类形成“前端分类投放、中端分类收运、末端分类处理”的完整“闭环”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