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2016年12月21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提出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决定在46个重点城市开展垃圾分类的先行先试,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随后,一些列入试点的城市和一些自愿试点的城市启动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2019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年46个重点城市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基本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在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下,垃圾分类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城镇发展的新风尚。为了把城镇垃圾分类工作做严做细做实,防止方向走偏或者成效不佳,必须避免一些误区,解决一些问题,并纠正一些偏差。具体来讲,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基础数据采集不足,统计体系缺乏,有的地方总结经验存在“假大空”的现象。
在数据采集和统计方面,垃圾分类效果评价指标设置缺乏科学性,各部门和各地方的统计口径不一致,对同一个指标的理解也不一致。例如,普遍采用的垃圾分类参与率指标,其计算方法、计算口径没有统一界定。有专家指出,设计“户均分出厨余垃圾量”的指标要比“垃圾分类参与率”的指标更能评价垃圾分类参与效果的好坏。有的地方给居民发放积分卡,有了积分卡就算参与,但实际情况是相当一部分居民嫌麻烦,很少使用积分卡,积分卡的实际使用率很低。
因为缺乏准确的数据来源和权威的数据发布,一些试点区域为了宣传需要,出现了参与率相互攀比的现象。例如,这个区域说50%,另外的区域就说60%甚至更高,但是如果实地考察,就发现情况根本不属实。试点区域宣传的参与比例与公众的实际感受形成了较大反差,影响了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的公信力。
有的可追溯的厨余垃圾数据采集方法,没有考虑数据的实际采集成本,如厨余垃圾数量按户采集,需要识别是否分类合格,还要逐一称重。如果用人力解决,所消耗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过大,如果用信息设备解决,需建设大量设备,开展设备运维成本也很高。目前,任何一种方式都难以做到数据的全面采集。厨余垃圾是否有必要下沉到“户”这一层面采集信息,值得探讨;是否有更加科学的区域方法予以替代,更值得探索。
基于上述情况,建议建立以结果导向的垃圾分类效果评估体系。垃圾分类效果如何,应该主要以分出垃圾的质量和数量,即垃圾分类的结果为主要导向。这就需要建立真实可信、采集方法相对简单、采集成本相对较低的数据采集体系,并建立数据采集的监督及制约机制,防止数据造假。要通过数据采集的客观公正性,来保证政府采购垃圾分类服务的市场竞争公平性。
二是未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盲目借鉴甚至照搬国外模式,垃圾分类有效性不足。
从目前有关垃圾分类的学术文献看,介绍国外垃圾分类的方法和经验居多。但是,垃圾分类既解决环境污染这一自然问题,也解决社会文明这一社会性问题,因此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国情来设计管理和运行的模式,更不能照搬国外的垃圾分类模式。应采取科学态度和方法,既要适当参考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要立足各城市的现实情况,用中国思维和方法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
从居住类型来看,平房区、别墅区、胡同区的管理条件,与楼房区的管理条件基本不一样。前者单家独院的居住方式决定了是否垃圾分类比较好发现,也容易予以奖惩。因此,对于这类区域也可以先行全面开展垃圾分类。等积累一定的经验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后,再全面推广其经验。
从社区建筑密度和人口容量看,我国楼房区的容积率普遍偏高,居住密度偏大,居民区空间位置有限,这决定垃圾分类后物流输出系统周转速度要比欧美国家快。比如环卫部门每天都要收集垃圾,而不像德国一些社区每几天收集一次,才能保证社区环境的全天候整洁。
从垃圾的组分构成看,我国相对特殊的饮食习惯决定了垃圾的组分与其他国家有一定区别。如厨余垃圾比重大,厨余垃圾中油盐比例偏高,这就决定必须采取符合处理要求的分类、收集、处理方法。
从法制意识看,当前我国垃圾分类设施的齐备程度、居民的环境守法程度和政府的生态环境执法力度远不及发达国家。如果一味地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可能面对普遍违法而难以施行的尴尬境地。如一些街道和社区仿效西方模式,撤了很多垃圾桶,推行定点定时投放、垃圾不落地等措施。但是由于人们规则意识欠缺、在家时间不一致等主客观原因,还是或多或少地出现垃圾随意丢弃的现象,最后不得不靠人力去打扫解决。
三是试点示范样板“盆景”多,设施建设过度智能化和形象化,难以复制和推广。
笔者调研发现,一些地方打造的垃圾分类示范样板是资金和人力堆出来的,各级领导视察考察多,媒体也反复报道,最终却成为好看却难以推广的“盆景”。对于这一怪相,应当进行反思。
调研还发现,一些城镇和社区的智能设备投放众多,投放主体复杂,有的甚至相互攀比设施的豪华程度。这种把有经济价值垃圾的分类回收当成普遍性垃圾分类的做法,是一种误导。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融资方和设备厂商赚了钱,而垃圾分类的实际效果却“一地鸡毛”。一些智能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看起来花花绿绿,很漂亮,但是操作难。以厨余垃圾分类为例,有的智能设备增加了注册、扫码、等待、开盖等动作,操作起来比较繁琐。仔细观察,智能分类设施里面主要就是一个或者几个收纳桶,再在外面套一个几万元的信息化外壳。但是垃圾收集的基本功能没有增加,后端还是需要人力来介入,甚至可能会沦为资本短期牟利炒作的工具。增加了国家和社区投入的成本,违背了垃圾分类的社会性、简单性和廉价性等要求。
基于上述问题,建议警惕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建设中的奢华做秀风气,让垃圾分类回归朴素、简单、易行的本位,回归到引导社会公众培养良好生活方式的本位上来。
四是前端分类方法贪多求全,与后端处理环节和能力脱节。
在垃圾分成几类的问题上,目前一些城市推行“四分法”,一些城市推行“三分法”,区域之间的分类方法不尽一致。如甲地游客到乙地去,就可能发现自己的分类方法不符合乙地的要求。而在后端,各地环卫部门的处理程序大都一样,这就导致前后环节不对接的问题。
在垃圾分类的实施主体方面,城镇社区目前出现了社区废品回收体系、社区物业回收体系、环卫垃圾收集体系、居委会宣传工作体系共存分羹的局面。
在有害垃圾的分类要求方面,有的地方在居民区摆放红色垃圾桶收集有害垃圾,如灯管、灯泡等,可能不恰当。因为如果投放发生破碎,灯管、灯泡中的有害气体溢出,破碎后的灯管、灯泡最终归宿可能还是填埋,就失去区分为有害垃圾的必要性。因此,对有害垃圾的收集应当有规定特殊的要求,如防破碎等。
厨余垃圾、可回收物约占整个垃圾量的50%,建议突出重点,目前重点做好厨余垃圾分离、可回收物回收等几项关键性工作。如北京提出的“资源回收、干湿分开”垃圾分类基本技术路线,就抓住了工作的主要矛盾,大大减少了焚烧、填埋的垃圾总量,可供其他地方参考。
五是“无积分不分类”,积分以利益驱动为导向,实际效果不佳。
在一些试点地区,采用“无积分不分类”的利益驱动模式,推进社区垃圾分类。从表面上看,这种方法用积分刺激居民分类,合乎逻辑。但是这与“产废者负责”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实际效果并不是很好。如某市某街道2015年拿出一笔经费推行积分奖励,在全国算很早的,力度也比较大。其中一个小区380户,实施积分奖励4年,每天能坚持去积分投放的不到25户。也就是说,真正因为积分奖励驱动去参与垃圾分类的比例不高,试点区域积分奖励的实际效果可能被夸大。促进垃圾分类的措施,除了经济激励外,建议借鉴浙江建设“笑脸墙”的经验,采取有利于改善社会风气的精神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