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继续支持行业发展,旨在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4年至2027年。期满前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满足申领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可以给予支持。有关标准和条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等规定尚未补贴的,经生态环境部核实核定后,可以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有关规则,安排专项资金分期据实予以支持。
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所涉行业指标具体如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地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投入、居民实际拥有家电数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权重分别为70%、15%、10%、5%,共计100%。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分配的金额,具体依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3:3:2:1:1的比例确定。
对家电生产企业自建或控股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处理量:在满足申领专项资金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对处理家电不足200万台的,每台均按照0.95计;对处理家电200万台及以上的,0到220万台的部分每台按照1计;220万台以上的部分每台按照1.05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分配进行适当调整,对分值排名后五位的省扣减初次分配额度的5%,按比例奖励给排名前五位的省,体现结果导向。
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到专项资金
2009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标志着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开始。
2012年,国家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宣告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按照规定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征收基金,征收范围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依照《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2015年,财政部等4部委对基金的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电视机40元/台(14寸以上且25寸以下阴极射线管电视机)和45元/台(25寸及以上阴极射线管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OLED电视机、背投电视机)、微型计算机45元/台,洗衣机25元/台(单桶洗衣机、脱水机)和30元/台(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滚筒式全自动洗衣机)、电冰箱55元/台、空气调节器100元/台。
基金制度建立以来,在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入规范渠道实施环保化处理、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行业企业逐步发展,相关技术设备水平不断提高。随着行业和市场变化,基金制度与当时的形势不尽适应,且行业、企业也呼吁对基金制度进行调整。
2024年初,财政部网站对外发布《关于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宣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了十余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该基金的停征减轻了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成本,对鼓励消费、拉动内需,激发市场活力将起到积极作用。
今天,《管理办法》的发布,明确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优化支持方式,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原基金政策尚未补贴的,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妥善解决。
至此,各项工作有效衔接,按照先立后破、平稳过渡、新旧制度有效衔接的原则,实现了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